(2015)湖民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泰瑞通(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元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瑞通(厦门)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元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854号原告泰瑞通(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乌石埔高科技工业园东侧1号厂房第二层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9805224-7。法定代表人BertilSigvardArturGorling,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丽娟,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元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360号701-702室。法定代表人黄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瑞通(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元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瑞通(厦门)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泰瑞通(厦门)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