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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铜陵市瑞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骆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瑞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骆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50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瑞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汪瑞银,总经理。被执行人:骆进,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1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骆进财产在人民币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