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非诉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环境保护局与李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环境保护局,李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非诉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日纬路46号。法定代表人果玉强,局长。被执行人李秋。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李秋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非诉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