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卞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卞某某,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卞某某承担。审判员 曾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