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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世平与邱桂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平,邱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486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486号申请人胡世平,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邱桂金,男,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龙头山乡桂湖村沿河西路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世平与被执行人邱桂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关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3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金献忠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沈燕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蔡明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金献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