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商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庙支行与丁跃进、仲其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庙支行,丁跃进,仲其仓,仲崇志,丁跃军,王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商初字第0010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庙支行,住所地沭阳县龙庙镇龙庙街。负责人周岩,该支行行长。被告丁跃进,居民。被告仲其仓,居民。被告仲崇志,居民。被告丁跃军,居民。被告王学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五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庙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庙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姜 飞人民陪审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