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9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周德沅。被告:苏某。委托代理人:池淑冬、郭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给被告苏某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曾小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