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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正象与黄辉、徐冬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大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郭正象,男,生于1971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文秀(系郭正象之妻),生于1973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少君,男,生于1969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原审被告黄辉,男,生于1993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华,大英县天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徐冬明,男,生于1986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大英支公司。负责人徐东升,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公司员工。原审原告郭正象诉原审被告黄辉、徐冬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大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大英民初字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刘继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