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道法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 2015 )道法民初字第449号原告何XX与被告陈XX、黄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陈XX,黄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449号原告何XX,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道江镇石厨头居委会XXXX。被告陈XX,女,出生年月不详,成年人,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道江镇石厨头居委会XXXX。被告黄XX,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道江镇石厨头居委会XXXX。系被告陈XX之子。被告李XX,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181991********,汉族,云南省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黄XX之妻。原告何XX与被告陈XX、黄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原告何XX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X、黄XX、李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XX撤回对被告陈XX、黄XX、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何XX负担。审 判 员  吴上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