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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周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周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264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民,职务总经理。被告周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周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