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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林霞与刘彦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霞,刘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杨林霞,女,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彦玲,女,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杨林霞与被执行人刘彦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林霞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彦玲给付案件受理费2598元、邮寄费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