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林霞与刘彦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霞,刘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杨林霞,女,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彦玲,女,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杨林霞与被执行人刘彦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林霞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彦玲给付案件受理费2598元、邮寄费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