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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船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伟忠与郑金荣、浙江中能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忠,郑金荣,浙江中能建设有限公司,叶佰树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船民初字第152号原告:王伟忠,务工。委托代理人:徐焕崇,青田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金荣,经商。被告:浙江中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娄宫。法定代表人:卢钰涛,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陶土才,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佰树,经商。原告王伟忠与被告郑金荣、浙江中能建设有限公司、叶佰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14日,原告王伟忠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伟忠负担。审 判 长  叶 坚审 判 员  姚墨雨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凌晓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