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船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伟忠与郑金荣、浙江中能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忠,郑金荣,浙江中能建设有限公司,叶佰树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船民初字第152号原告:王伟忠,务工。委托代理人:徐焕崇,青田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金荣,经商。被告:浙江中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娄宫。法定代表人:卢钰涛,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陶土才,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佰树,经商。原告王伟忠与被告郑金荣、浙江中能建设有限公司、叶佰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14日,原告王伟忠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伟忠负担。审 判 长 叶 坚审 判 员 姚墨雨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凌晓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