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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凉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五分公司与凉州区羊下坝镇上双村民委员会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五分公司,凉州区羊下坝镇上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凉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五分公司。负责人宋红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同文,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凉州区羊下坝镇上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万柏,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的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五分公司与凉州区羊下坝镇上双村民委员会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凉州区羊下坝镇上双村民委员会应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五分公司道路工程款124000元,并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4468.9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30元、执行费18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凉州区羊下坝镇上双村民委员会陆续给付案款61000元,经司法救助案款40000元,剩余案款27468.9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元因被执行人凉州区羊下坝镇上双村民委员会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不再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07)凉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大斌审判员  魏全喜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