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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5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8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A座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宋楠,董事。委托代理人胡颖,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旭丰,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7号楼A-605。法定代表人孙洪宪,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妍、法官刘杨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颖,上诉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裁决本案时,其部分审判组织成员已经离职,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决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29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咸  海  荣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刘  杨  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沛书记员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