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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东执字第00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俊与严保军、顾德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407-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单位职员。被执行人严保军,居民。被执行人顾德忠,居民。被执行人顾良忠。被执行人严保萍。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俊与被执行人严保军、顾德忠、严保萍、顾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严保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300元)。被告顾德忠、顾良忠、严保萍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严保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4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