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峰与李健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峰,李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峰,曾用名王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健。上诉人王峰因与被上诉人李健之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当事人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丁宗发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