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康与何津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蒋康。被执行人何津波。原告蒋康与被告何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确认双方车牌号为浙D×××××别克轿车买卖有效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何津波应支付给原告蒋康违约金51600元。案件受理费6434元由被告何津波负担。因被告何津波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蒋康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将原被执行人何津波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别克轿车一辆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蒋康。经查,被执行人何津波已离婚,现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额存款;查询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津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亚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海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