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蔺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魏红梅、刘代九、李加蓉与杨泽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梅,刘代九,李加蓉,杨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魏红梅,女,生于1985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刘代九,男,生于1958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李加蓉,女,生于1954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杨泽良,男,生于1965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泸少民终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泽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泽良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泽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以(2012)古蔺民初字第222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泽良所有的液压挖掘机一台(型号为XE150D)。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泽良个人所有的型号为XE150D液压挖掘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