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胜斌与杨大杰、黄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马胜斌。被告杨大杰。被告黄松云。原告马胜斌与被告杨大杰、黄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大杰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并依该合同中双方的约定提出了管辖异议。为此,原告马胜斌已于2015年5月12日向钦州市仲裁委申请并得以受理,并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胜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48元,由原告马胜斌负担。审判员黄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邓朝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