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官素彪与张雪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素彪,张雪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601号原告:官素彪,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平德,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张雪,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官素彪与被告张雪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官素彪的委托代理人吴平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雪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素彪诉称: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生育的男孩官治斌随我生活,抚育费我自理。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其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生育男孩官治斌的出生状况;3、颍上县建颍乡圩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同居生活,2008年4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官治斌,因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于2009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被告张雪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官素彪与被告张雪于2007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2008年4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官治斌。由于原、被告性格不投,同居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张雪于2009年9月离家出走,导致分居至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原告所举证据及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提出批评。但其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官治斌享有与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本案中原告要求其子随其生活,抚育费自理。考虑该子自出生一直在原告处生活,已适应了现行的生活环境,应由原告继续直接抚养为宜,对原告该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官治斌随原告官素彪生活,抚育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官素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道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