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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周俊霞诉讼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75-1号申请执行人周俊霞,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杰,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秋沙,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4266.66元,逾期还款利息3000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7元,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910元(其中被执行人承担5285元),执行费2900元,合计202513.6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杰、夏秋沙的银行存款202513.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