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武玉龙与吴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龙,吴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901号原告武玉龙。委托代理人韩丽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厦门西路16-1号。负责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基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龙与被告吴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玉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