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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建君、王志峰与王志峰、李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君,王志峰,李芝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49号原告王建君。被告王志峰。被告李芝燕。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王建君诉被告王志峰、李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君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志峰、李芝燕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