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李某甲,工人。被告庞某,工人。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庞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0月31日结婚典礼。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11年10月15日离家分居至今。婚生子女李某乙、李鸣睿自被告离家后一直随原告生活,互无往来,原告2012年5月6日起诉离婚至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年7月29日,由于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协商不成,申请撤诉。2014年6月4日被告以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根据(2014)武民初字第2353号判决书不准离婚。原、被告经多次协商调解无果,感情确系破裂。请求:1、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婚某由原告抚养。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用于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3、裁定书,用于证明原告曾经起诉过被告离婚;4、李某乙、李鸣睿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孩子。被告庞某答辩称,对原告提出的诉讼有异议,不同意两个孩子给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坚持离婚,被告要求抚养男孩,抚养费自行承担。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录音资料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婚后有出轨行为,存在过错。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2、3、4份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后,本院对该四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怀疑该录音是假的,根本没有此事,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审查后,认为,被告庞某未能提供打电话人的基本情况,且无确切号码,无从查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庞某与被告李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2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鸣睿。两个孩子均随原告李某甲生活。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告李某甲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被告庞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与被告庞某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应当认定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由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孩子,且儿子李某乙随原告居住并已在居住地上小学,为了便于孩子上学及不改变生活、学习环境,儿子李某乙随原告李某甲生活为宜。女儿李鸣睿年龄较小,母亲对女孩生活照顾方便,有利于孩子的生长,婚某随被告庞某生活为宜。对原告提出的因其父亲住院向朋友借的10万余元和被告主张的婚后购买的大车,均无相关证据证明,对原、被告的主张均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庞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乙随原告李某甲生活,被告庞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并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婚某随被告庞某生活,原告李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并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原、被告均可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天对孩子行使探望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淑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款: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