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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世文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世文,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严世文,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法定代表人:覃展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严世文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汉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