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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段金和与尚明根、新乡市堡磊新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明根,段金和,新乡市堡磊新材有限公司,范乃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明根。委托代理人程予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金和(又名段武)。委托代理人郑颖宇,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堡磊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产业集聚区孟电工业大道南段路西(东夏峰)。法定代表人郭长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志军,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范乃利。上诉人尚明根与被上诉人段金和、被上诉人新乡市堡磊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堡磊公司)、原审被告范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段金和于2013年12月16日起诉,要求尚明根支付段金和工程款53976元,堡磊公司、范乃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7月15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辉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尚明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尚明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 霞审 判 员  陈兴祥代理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