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施世挺与黄建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世挺,黄建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施世挺。被告:黄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世挺为与被告黄建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施世挺负担。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