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5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福建与北京柳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5320号原告徐福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柳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2015626631,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284号1层全部。法定代表人刘素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建与被告北京柳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福建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二元,由原告徐福建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百三十七元退还原告徐福建。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佳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