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柯琍诈骗一审刑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80号被告人柯琍。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字(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琍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陶才龙、段生瑞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人柯琍经文某梅介绍以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春借款15万元,月息2分,后被告人柯琍将借来的钱偿还欠某冬梅的债务5万元,支付张某春利息9000元,余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另查,被告人柯琍于2013年离婚,因赌博已欠债几十万元,无偿还能力。案发后被告人柯琍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还被害人张小春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柯琍在开庭审理中已供认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春的陈述,证人文某梅、李某松、陈某富、柯某立的证言,书证:借条、收条、借款合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离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柯琍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柯琍的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芳人民陪审员 陶才龙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