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高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通新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新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南通新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秦西村。法定代表人何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善斌,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端637号。负责人储强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新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新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新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钮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