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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郑军与隆回县鸿祥采石场、邓积松、田儒权、杨洋、钱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隆回县鸿祥采石场,邓积松,田儒权,杨洋,钱书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郑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子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回县鸿祥采石场。负责人:邓积松,该采石场投资人。被告邓积松,男,汉族。被告田儒权,男,汉族。被告杨洋,男,汉族。被告钱书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军诉被告隆回县鸿祥采石场、邓积松、田儒权、杨洋、钱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军以双方准备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郑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华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