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30号原告:陈某,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何官华、李丹华,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经多方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满华英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柳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