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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维强、王德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维强,王德秀,王德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363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维强,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德秀,女,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德利,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维强、王德秀、王德利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余孝保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