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美娟与刘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娟,刘俊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赵美娟,农民。被告:刘俊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娟诉被告刘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美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赵美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