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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美娟与刘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娟,刘俊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赵美娟,农民。被告:刘俊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娟诉被告刘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美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赵美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