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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行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梁德源房屋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德源,梁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鞍行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德源,男,193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城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德贵,男,194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城市。共同委托代理人:纪召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是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城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延发,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关彭元,男,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德源、梁德贵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鞍西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德源、梁德贵及其委托代理人纪召兵,被上诉人海城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关彭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鞍西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二、指令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史新宇审 判 员  胡 明代理审判员  吴红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尧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