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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施绍光申请执行施翠莲、普秀玉、钱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绍光,施翠莲,普秀玉,钱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施绍光,男。被执行人施翠莲,女。被执行人普秀玉,女。被执行人钱剑峰,男。本院执行的施文秀与施翠莲、普秀玉、钱剑峰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37.21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