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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彭幸福,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石台县。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彭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玮审 判 员  钱跟东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愿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