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黄伦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丽,女,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上诉人佛山市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判决会影响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及涉案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