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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阆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林倚申请执行卢波合伙协议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林倚,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阆执字第924号申请人宋林倚,女。被执行人卢波,男。申请人宋林倚与被执行人卢波合伙协议欠款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阆法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偿还欠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波在四川阆中天然气总公司每月有应领取的收入2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卢波在四川阆中天然气总公司每月应领取收入中的1500元予以扣留,时间从2015年5月起至2016年4月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缪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