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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红兰与被申请人黄铭怀、陈斌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红兰,陈斌斌,黄铭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红兰,女,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挺,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斌斌,男,汉族,1951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铭怀,男,汉族,1988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再审申请人吴红兰与被申请人陈斌斌、黄铭怀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本院(2014)鲤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红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雷泽彬审 判 员  梁志谦人民陪审员  江佳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少程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