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安山、洪国元与洪国元、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山,洪国元,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场商初字第331号原告:王安山。委托代理人:叶虹、张少波,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国元。被告:徐燕。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安山诉被告洪国元、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王安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安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晗人民陪审员 何樟林人民陪审员 彭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