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恢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曲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67号被执行人曲扎,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县。本院执行曲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简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委托康定县人民法院执行,康定县人民法院将委托退回,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