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砚志、纪学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砚志,纪学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941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砚志被执行人:纪学伍。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砚志、纪学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3日作出的(2014)建黑民初字第039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9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刘景学助理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