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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砚志、纪学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砚志,纪学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941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砚志被执行人:纪学伍。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砚志、纪学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3日作出的(2014)建黑民初字第039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9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刘景学助理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