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大城县兴达精密仪表螺丝厂与山东攀登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兴达精密仪表螺丝厂,山东攀登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4号原告大城县兴达精密仪表螺丝厂。法定代表人倪兆孟,职务:经理。地址:大城县东王祥村。机构代码:xx。被告山东攀登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国营第八零七二厂)。负责人:张学祥。地址:山东省临沂高明兰山区平安路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兴达精密仪表螺丝厂诉被告山东攀登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国营第八零七二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时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城县兴达精密仪表螺丝厂要求被告给付加工款222717元。现因国营第八零七二厂破产清算,已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其主体资格因全部财产的消灭而丧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城县兴达精密仪表螺丝厂的起诉。审判长 樊桂友审判员 刘双清审判员 张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凤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