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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字(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占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相邀到金宝镇西阳寺村天然河域使用自制电网电捕鱼。何某某自带捕鱼电网和矿灯,吴某某自带电瓶,升压机等捕鱼工具,两人随后驾驶摩托车到金宝镇西阳寺村9组天然河域,两人在该河段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逮到鲢鱼、鲫鱼等渔产品1.7千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价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相邀到金宝镇西阳寺村天然河域使用自制电网电捕鱼。被告人何某某带捕鱼电网和矿灯,被告人吴某某带电瓶、升压机等捕鱼工具,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来到金宝镇西阳寺村9组天然河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捕到鲢鱼、鲫鱼等渔产品1.7千克。该渔产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查获吴某某、何某某非法捕捞事实并予以立案。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情况。3、搜查笔录及发还清单,证实对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交通工具摩托车进行搜查、扣押并发还事实。4、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作案用工具进行扣押事实。5、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吴某某、何某某非法捕捞事实。6、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嘉府办发(2015)6号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我区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证实嘉陵区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在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为禁渔期、禁渔区。7、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证实其和何某某2015年3月17日晚,相约到西阳寺打鱼。二人拿了打鱼的工具,何某某骑摩托,到西阳寺垭口下面一点,二人走到河滩上用电瓶打鱼,打了一个多小时,就被公安机关连打鱼工具一起带回派出所了。8、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3月17日,其和吴某某相约到西阳寺打鱼。二人找金宝街上卖鱼的叫“吴二娃”的借了打鱼的工具,其骑摩托接的吴某某,二人到了西阳寺垭口下面一点,走到河滩上用电瓶打鱼,打了一个多小时,晚上10点多就被公安机关连打鱼工具一起带回派出所了。9、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户籍证明,证实二人均已满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相互邀约,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进入禁渔区,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非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犯罪情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作案用工具升压机、蓄电瓶、头灯、背篼、捕鱼网。(以上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袁 玮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