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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e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长福,宋长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835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社理事长。被告宋长福,男。被告宋长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长福、宋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树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