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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系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晓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