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系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晓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