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景美与被告张小马、刘彦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景美,张小马,刘彦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田景美,女,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卫敬,男,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茹,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马,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刘彦国,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李振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康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景美与被告张小马、刘彦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景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5元。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