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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城非诉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与熊斯龙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熊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城非诉审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毛东信,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菁。被执行人熊斯龙(系珠海市飞鹰喷涂厂经营者),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7258。经营地址:珠海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珠环罚字(2014)9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熊斯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珠环罚字(2014)9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熊斯龙。被执行人熊斯龙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催告后,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环罚字(2014)9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俊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