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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民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沂民初字第3150号原告李召叶,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告杨西鹏,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原告李召叶诉被告杨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周京刚、审判员杜正波、人民陪审员刘召芹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召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西鹏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召叶诉称,2012年9月1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借原告现金10万元,使用期限为半年,被告收款后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持有,但是该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一时困难等有钱为由拖延至现在。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杨西鹏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案外人杨金亭与被告杨西鹏结识,被告杨西鹏在原告与其前夫纠纷过程中经常帮助原告,原告出于感激于2012年9月13日向被告杨西鹏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被告杨西鹏为原告李召叶出具欠条一张。另查明原告在沂水县沙沟镇泮池初中从事教师工作,有固定收入,且原告姐夫王恩玉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李召叶于2012年八、九月份曾经去其家借现金60000元。另查明,被告杨西鹏现下落不明,有沂水县龙家圈镇后金鸡埠村委会的证明为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一份、沂水县龙家圈镇后金鸡埠村委会证明两份、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杨西鹏于2012年9月13日向原告李召叶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时原告李召叶对于借款资金来源均有证据证明,本院认定原告李召叶与被告杨西鹏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杨西鹏应当向原告李召叶履行清偿义务;关于利息问题,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西鹏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西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召叶偿还欠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西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正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信华 更多数据: